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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监管总局要求不得排斥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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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3-19 02:3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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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2025-03-19 02:38:02

记者 辛圆

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需要清理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

据“市说新语”微信公众号消息周二发布消息,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将于4月20日正式施行。《实施办法》共48条,在《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框架下,细化完善了公平竞争审查总体要求、部门职责、审查标准、审查机制、审查程序以及监督保障措施等。

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监管总局要求不得排斥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

市场监管总局竞争协调司司长周智高在周二举行的专题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在《条例》实施过程中,审查标准的把握非常重要,这既关系到《条例》落实的有效性,也关系到《条例》执行的统一性。

周智高提到,一方面,《实施办法》细化“颗粒度”,明确红线底线。对《条例》确立的4个方面19项审查标准进行了逐项细化,规定了66项政策措施中不得包含的内容,明确了各项禁止性规定的具体表现形式。

另一方面,《实施办法》坚持问题导向,回应实践需求。周智高表示,我们全面总结分析当前不当干预市场竞争的突出表现,特别是围绕解决经营主体反映强烈的有关问题,研究细化审查标准,回应社会关切。

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监管总局要求不得排斥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

例如,《实施办法》明确规定, 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不得禁止外地经营者参与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不得直接或者变相要求优先采购在本地登记注册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实施办法》还提到,不得将经营者在本地区业绩、成立年限、所获得的奖项荣誉、在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用于评价企业信用等级,或者根据商品、要素产地等因素设置差异化信用得分,影响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

《实施办法》同时强调,要完善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机制,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规定了督促整改、约谈、书面提醒敦促、行政建议等处置措施,并与反垄断法做好衔接,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保障制度落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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