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小李通过外卖平台购买了一家餐饮店的老汤卤羊头等食品,吃完后,小李才发现羊头骨缝隙中全是蛆虫,继而恶心呕吐一夜。他为此与餐饮店家对簿公堂。
3月18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这一产品责任纠纷案。该案民事判决书显示,2月26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判决涉事餐饮店赔偿小李1000元。
吃完外卖羊头后发现头骨中有蛆虫
事情发生在去年夏天。原告小李表示,2024年9月1日,他在某外卖平台购买被告店铺餐品,由于餐品过多,小李未食用完毕放至冰箱,并于第二天下班后食用完毕。因家中养狗,小李想把羊头骨清洗干净给狗食用,清洗过程中发现羊头骨缝隙中全是蛆虫,恶心呕吐了一夜。
2024年9月3日,小李和店家沟通无果,之后联系平台客服,客服让小李直接电话联系店家。致电店家后,店家承认其食品不合格的事实,称自己店铺购买了保险服务,让小李等待保险公司联系,之后却一直没人联系小李。小李表示,自己此后又向闵行区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但店家拒绝调解,自始至终也不道歉,态度恶劣。
在调解期间,涉事外卖平台曾于2024年9月24日主动申请保险赔偿,但平台方称该操作遭到店家拒绝,店家和小李在电话中表示平台已经退还羊头价款,自己没义务进行赔偿。因此,小李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店家赔偿自己1000元。
店家辩称:不排除顾客自身保存不善产生蛆虫
涉案餐饮店辩称,原告小李确实通过外卖平台在被告经营的店铺购买老汤卤羊头等相关食品,但无法确认小李拍照的羊头系被告店铺所出售的羊头,即便系被告出售的羊头,但小李在购买食用两天后才告知被告所购买的羊头有蛆虫,不排除小李自身保存不善产生蛆虫,难以确认羊头中有蛆虫系被告原因导致,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小李于2024年9月1日通过外卖平台在涉事店铺购买了麻辣羊蹄、草原羊肚包肉、老汤卤羊头等食品,总价279.69元,除去商品优惠、红包/抵用券等,实际支付127.25元,其中老汤卤羊头实付81.3元。2024年9月3日11时许,小李通过外卖平台联系店家,告知购买的羊头骨缝里全是蛆虫,并将其拍摄的含有蛆虫的羊头骨照片发给店家。照片显示拍摄时间为2024年9月3日8点27分,肉眼可见骨头缝隙里有多个黑色死体蛆状虫子。之后原告通过平台与被告协商赔偿未果,投诉至闵行区市场监管部门,经市场监管部门协调,双方对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
庭审中,被告店铺陈述在经营过程中通过平台购买有相关保险,与顾客发生纠纷会有保险进行理赔,涉案纠纷发生后,被告致电保险工作人员处理该事情,之后平台反馈已对原告进行赔偿,认为纠纷已经处理完毕。原告小李则陈述,在平台返还自己82.21元及赠送35元消费券时,他已经告知平台工作人员自己保留向被告主张赔偿的权利;平台也告知小李,返还原告款项及赠送消费券系平台为顾客考虑进行的安抚,并不属于被告赔偿范围,且该消费券原告并未使用,现在已经过期。
法院:涉案羊头骨明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法院表示,本案中,原告主张涉案羊骨头系从被告处购买,被告对此予以否认,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涉案订单信息、照片、聊天记录等证据,结合事发过程中双方沟通、原告投诉及庭审陈述等事实,确信涉案羊骨头系原告从被告处购买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认定该事实存在。关于被告辩称原告购买两天后才告知被告涉案羊头骨含有蛆虫,无法排除系原告自身保存不善导致,对此,法院查看原告提供的涉案羊头骨照片,能够看出蛆虫颜色发黑,且为死体,并非因保存不善而霉变新生的蛆虫状态,结合原告在被告处购买的食品系老汤卤羊头,涉案羊头经过卤煮,骨缝里的蛆虫经过卤煮会呈现发黑及死体状态,法院认定该蛆虫系在被告销售给原告时已经存在于骨缝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法院表示,被告作为在外卖平台经营的餐饮店铺,应当保证所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现涉案的羊头骨在销售时骨缝里含有蛆虫,明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原告主张被告赔偿1000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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