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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严格限定公共信用信息范围,严禁超范围采集

  • 文学
  • 2025-04-02 12: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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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2025-04-02 12:16:04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4月2日,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有关情况。

会上有媒体提问:信用信息往往涉及隐私和敏感信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应如何确保信息的安全?

国家发改委:严格限定公共信用信息范围,严禁超范围采集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李春临会上表示,保障信息安全和信息主体权益非常重要,是做好信用工作的底线要求。《意见》对于加强信用信息安全保护提出了十分明确的要求,我们将重点从三个方面抓好这项工作。

一是健全信息安全制度方面。始终坚持“最小、必要”原则,严格限定公共信用信息范围,严禁超范围采集信息,严禁将非信用信息和隐私信息纳入信用评价,持续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授权使用制度,明确要求查询或使用未公开信息时,均需取得信用主体的授权。“我们将建立信用信息安全管理追溯和侵权责任追究制度,将信息处理各环节的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完善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处置机制,确保信息安全管理无死角。”

二是提升系统安全水平方面。我们要求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均需要达到与重要信息系统相匹配的中国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认证,严格各项安全防护标准,对信用主体的隐私敏感信息起到系统保护作用,坚决防止信息不当泄漏。

三是强化技术支撑保障方面。我们已经将隐私计算等新技术应用于信用信息的共享应用当中,大力推广“数据可用不可见”理念,降低信息泄漏风险。同时,我们也将探索运用区块链技术,推动关键数据上链,实现数据加密处理和流程可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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